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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分包合同如何处理

2016年1月8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符合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日前,在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时虽被房主喝止后逃跑,并未盗得财物;但由于其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8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窜至宝坻区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经观察,王某发现一住户厨房窗户安装的护栏破损,便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王某寻找现金和贵重物品时,房主陈某被惊醒,随即开灯并大声喝止。见罪行暴露,未盗得任何财物的王某当即跳窗逃跑。警方接到房主报警后,迅速布置警力设卡拦截,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宝坻区人民检查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然只进入了住户屋内,并未盗得财物;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以是否盗得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