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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成功办理六户渔民状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案

2016年5月17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一、案件背景1986 年8月12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大通镇双河生产队的张某玉等6户渔民按照往年一样在小新河水域拦网扎屏,准备进行副业捕鱼。下午5点,青通河渔政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驾驶渔政船来到现场组织行政执法,并将渔政船停在了渔民们的扎屏中间,企图阻止渔民们继续扎屏。张某玉等6户渔民随后与渔政工作人员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中,渔政管理人员没收了6户渔民的几张网片,而6户渔民也夺走了渔政船上的两块跳板和一个撑篙。当晚,渔政管理人员们将船停放在扎屏现场后弃船而去,导致第二天船舶搁浅。4 天后,铜陵县渔业、公安、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到纠纷现场勘察时。经调查组的批评教育后,当地生产队的社民自动拆除了上述渔具。6户渔民更归还了4天前夺走的两块跳板和一个撑篙。但县渔业局对其所没收的渔网却没有进一步说法,也没有归还的意思,而6户渔民也打算不再追究此事。然而,就在大家以为事情就要不了了之的时候,铜陵县渔业局于9月13日作出了一份名为“114号”的行政处罚文件,对8月12日当天张某玉等6户渔民不服渔政管理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具体包括:1、赔偿因渔政船搁浅而造成的259元直接经济损失中的70%;2、罚款张某玉40元,罚款生产队长30元。(当年的一块钱就可以购买)3、今后老镇双河二生产队要在小新河扎坪捕鱼,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此事立即引起了张某玉等6户渔民的强烈反应。同时,双河生产队的社员们也对县渔业局的越权处理而愤愤不平。在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无门后,一些开明的社员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鉴于对方是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再加上当时文革过后的特殊社会环境,致使铜陵县、市的很多资深律师的都不愿接办这起棘手的民告官案。二、庭审结果求助无门的6户渔民在机缘巧合之下找到了正在铜陵县法律顾问处工作的汪腾锋律师。年仅20多岁的汪腾锋律师耐心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后,向渔民们正气浩然地表示:“县渔业局对渔民处罚存在错误!渔民合法权益理应维护!”激动不已的6户渔民们随即提出让汪腾锋律师担任该案的委托代理人,并联合双河生产队共同向县渔业局发起民事诉讼——尽管那时还没有行政诉讼法。而汪腾锋律师出于于自身的正义感,欣然地接下了此案。为了准备这场前所未有的诉讼,年轻汪腾锋律师查阅了大量渔政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了很多渔政知识并咨询了相关部门,还反复多次到现场勘察、绘图、制表,取得了大量丰富详实的证据材料。同时,鉴于此案是铜陵地区第一起“民告官”的案件,相关部门非常重视。县法院院长也曾到现场实地察看、走访,并在开庭时亲自坐阵听审。此外,当地的不少政法领导,以及被告县渔业局的局长也纷纷出庭旁听。一时间,小小的法庭竟被密密麻麻的人群挤得水泄不通。在法庭上,汪腾锋律师提出两点代理意见:1、小新河是青通河下游的一条支流,是流经铜陵县大通镇老镇双河生产队的地域。早在1962年“四固定”时,就已经确定了小新河的经营权归大通镇双河生产队所有。同时,双河生产队于1986年又将小新河承包给张某玉等6户渔民作捕捞之用。符合宪法第九条和五个中央1号文件精神;2、从历史上看,双河生产队的群众一直有在该河拉网扎屏的习惯。张某玉等6户渔民在秋后退水非禁渔期,按照历史习惯,拉网扎屏是合法合理的。青通河渔政管理站超越管理范围,阻止张某玉等6户渔民拉网扎屏,是侵犯生产队利益。但被告却决定要求原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对原告处以罚款,并干涉其生产,是不合法的!随后,汪腾锋律师出示了一份1973年10月由当时铜陵县革命委员会制订的“四固定”文件。该文件明确地将青通河划分给了大通渔业公社围湖养殖,并作为渔业生产基地长期使用。这一证据也让县渔业局方面的执法合法性遭到了法庭上下的普遍质疑。案件关键证据:铜陵县革委会在文革期间作出的河道使用权划归决定书复印件不过,被告县渔业局方面并不甘心。面对庭上的失利,他们依旧将渔民的不法行为“上纲上线”,不断地放大其所谓暴力抗法的恶劣影响,而就其执法行为中的合法性问题却始终避而不谈。但汪腾锋律师临危不乱,在坚持上述观点的同时,又把渔政管理人员当天如何野蛮执法,粗暴没收渔民财产,擅离职守导致渔政船搁浅的事实一一予以举证、揭露。通过质疑其执法过程中合理性,结合情理,指出了引起本次矛盾纠纷的罪魁祸首,使县渔业局方面陷入了更为被动的局面。于是,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汪腾锋与对方律师论辩七轮,从下午2点辩到晚上7时才罢休。即使在休庭之后,渔政部门虽动用当地政府、人大出面干预,但由于汪腾锋律师掌握的证据充分,说理透彻,所以其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铜陵县法院于1987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同意了汪腾锋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撤销了铜陵县渔业局作出的“114号文件”行政处罚文件,免除了对张某玉等6户渔民及生产队的行政处罚,更在判决中明确了双河生产队对小新河所拥有的管理使用权利。本案以6户渔民及生产队的胜利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