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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舍友盗窃自己财物 厨师火烧宿舍获刑2年

2016年11月2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澄迈男子杨某今年22岁,他在儋州一餐馆担任厨师,因和几名员工同住在一间宿舍,杨某因怀疑对方盗窃,竟放火烧毁对方的床铺。

  经查,2011年6月l3日凌晨2时许,杨某与李某、唐某同住在符某位于儋州市那大镇的住宅,他怀疑对方盗窃了自己的财物,即叫上陈某、陈某朋一同找李某、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李某、唐某为了避免双方打架,就主动回避离开房间。李某、唐某离开后杨某觉得很气愤,便卷起李某床铺上的被子,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房间,后杨某逃离现场。

  因杨某实施放火行为造成符某房子墙壁及沙发、桌椅、窗户玻璃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损失共价值4200多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居民区内故意放火焚烧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近日,儋州市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赔偿符某经济损失共4200多元。

  律师点评:放火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两件放火犯罪的发生,反映出当事人漠视法律,没有及时妥善地处理纠纷,最终酿下惨剧。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般来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则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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