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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

2017年8月28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张某,男,19岁,1987年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丁蜀镇某地人。
  张某于2004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接受矫正期间,不思悔改,于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逮捕。经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张某于2006年2月26日晚,为他人报复出气,在周某便纠集张某、陆某、盛某等人持刀乘坐出租车到丁蜀镇寻找孔某等人,后在某网吧找到孔某的同伙曹某、贡某用刀将两人砍伤,经法医鉴定伤害程度轻伤。
  事发张某归案后,经市法庭少年法庭审理,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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