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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017年11月1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必须具备一些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处罚。《刑法》有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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