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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表现形式

2017年12月1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连续犯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以强奸犯罪为例,行为人在一年内连续强奸妇女多人,如果分开看,行为人每一次强奸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连续强奸妇女多人,实施的是数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侵犯的是同一类权益,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是实质上的数罪,但在刑事审判中按一罪处理,只定“强奸罪”一个罪名。类似情况如行为人多次抢劫、多次贩毒等。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分开看并非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通过连续实施的行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总体看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如某盗窃惯犯长期实施盗窃行为,这次盗窃2万元钱,那次盗窃一辆自行车,今天盗窃一台彩色电视机,明天又盗窃几车木材,历时8年竟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达23万余元。行为人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中既有所盗窃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也有小偷小摸行为,所盗窃的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单独不构成犯罪。毫无争议,行为人侵犯的是同一类权益,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也是按一罪处理,只定“盗窃罪”一个罪名,不按数罪并罚处理。类似情况从广义上讲应属于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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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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