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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分析

2018年3月1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先后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XX钟表城XXX02号档口和XX钟表城XXX3a档口,销售假冒“劳力士”、“浪琴”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手表。2014年9月1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XX钟表城XXX3a档口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2074块及销售单据一批。经审查,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人民币146285元;缴获的2074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总货值为人民币674050元。公诉机关随案移交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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