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单位申请名称 1 2 机构住所拟申请司法
鉴定业务范围设立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盖章)
初审意见备注 申请日期: 电话:电子信箱: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用权。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 字号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四项以下的(含四项),称为“司法鉴定所”;五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四、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91440606683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