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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6月27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08年10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884.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清单、催收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并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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