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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罪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包括哪些

2023年1月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妨害社会管理罪有哪些

  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罪,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其实其针对的不是某一种犯罪行为,而是指一系类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罪名也是比较多种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罪有哪些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妨害社会管理罪有哪些

  妨害社会秩序罪包括以下罪名: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非暴力及威胁故意阻碍公安、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指以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目的。

  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定诈骗罪;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指有本罪行为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的,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指需情节严重;单位犯本罪双罚制。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指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涉密犯罪的对本行为不单独定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指需后果严重;有本罪行为窃取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不单独定本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指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侵入同时实施其他犯罪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需后果严重;直接毁损硬件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有本罪行为实施其他犯罪的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指指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单位犯本罪双罚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首要分子3至7年,其他积极参加的3年以下。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指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首要分子5至10年,其他积极参加的5年以下。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指需情节严重;只处罚首要分子。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指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5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上。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指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5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上。

  聚众斗殴罪指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3年以下,有以下情形的3年以上: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造成轻伤的定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寻衅滋事罪指客观方面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定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与抢劫罪区别在于公然且不在意财物价值;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区别在于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拦截追逐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寻求刺激无端生事,后者事出有因系为达到个人目的。

  二、妨害社会管理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大多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为必要条件。

  3、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有过失。

  4、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多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包括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项法定罪名,但是是一项概括性的罪名,具体的种类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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