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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2023年1月2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林文明律师,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各类案件审理中,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证据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有书面的、有语音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这些证据的证明效用也有其依法的评判标准。那么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该如何理解呢为您解答。

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

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讲,证据又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心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一种事实,而在于“传闻”,即并非陈述人直接感受而是他人的相关信息被陈述人借以用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传闻”本身就具有惑然性,从而决定了当作证据使用时有不稳定性。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当作证据来使用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进而言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一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用,引导破案或更深入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力,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示”的间接证据。

英国有关学者对传闻有这样的界定,所谓“传闻”,在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性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该陈述是法庭之外形成的;2、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目的是证明其所说内容的真实性。美国有关证据规则为“传闻”所下的定义:“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实物证据通常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记录着事件发生的原因或者其造成的结果,对侦破案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法律面前,常出现伪造事实、实物证据。该类证据就被认定为非法实物证据。那么,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呢,的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非法实物证据是什么意思

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二字是“非法取得的”几个字的简称,即指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前置性问题,对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家错案发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非法证据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有: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不尽合理;《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 《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补正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不明确;缺乏对非法证据提供者以及任意诬陷侦查人员的制裁方式;非法证据的证明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没有保障 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权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范围的理论构想有:理清刑事非法证据的种类;明确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体;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程序 的启动及运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配套规则。

二、非法实物证据包括哪些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8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三、非法实物证据应该如何排除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我们大可借鉴一下英国的做法。在英国,对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则上不予排除,将自由裁量权委与法官,而对违法的警察官员由相应的被侵害者另行控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非法物证必须经过一个重 新审核的程序,这个程序应包括听取受到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意见、调查查明取证人员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重新组织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以及提交集体讨 论等程序,本着审慎的态度,仍然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来确定该实物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并不能排除该证据已经变化或者伪造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予以认定。而如果能确认获取证据的方法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则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仍应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能力。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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