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李某能否被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16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法博士:
  李某因盗窃(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准备移送起诉。现其家属提出申请,要求取保候审。因李某未患有严重疾病,且不具备其他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但如取保候审,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请问,能否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又重新犯罪,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 魏强
  魏强同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对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对“有逮捕必要”作了进一步解释,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判断,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同意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则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重新犯罪,则说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判断有误。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767132825252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