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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013年10月18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依据证据的来源或者证据形成的条件,可以将证据分成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即通常说的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指不是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即通常说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后的证据材料,它是由第一手证据派生出来的。如证人证言,它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证据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典型的传来证据。传来证据能及时地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但是,由于此类证据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比较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同时,客观事物本身较为复杂,人们主观反映客观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这就使证据情况较为复杂,真假交错。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文规定采用不采用传来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3款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同时,由于派生证据在转述、传抄、复制过程中有可能出差错。在审判实践中,也只有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使用传来证据,而且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传来证据的可靠性。
  由此可见,传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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