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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2014年1月14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辩护人的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拒绝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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