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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树不成领刑罚

2014年1月23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平乐县一名男子,将第“三只手”伸向了别人砍伐下来的杉木,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翟某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翟某与翟志某(在逃)两人携带镰刀、斧头等作案工具到平乐县桥亭乡仁德村委新村大岭背山场内,趁无人之机,将受害人唐某堆放在此处的杉木0.735立方米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杉木共价值人民币8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盗杉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