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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

2014年2月1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认定
1、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除非所使用的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确实只能危及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如在他人的水杯中投毒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在公共饮用水井中投毒意图杀害他人,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被教唆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3、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年满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多数犯罪中,年满16周岁才承担刑事责任不同。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在相约自杀过程中,双方没有相互帮助自杀行为的,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一方受托而将对方杀死或者帮助对方自杀,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实质上是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处罚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生母出于无力抚养等客观原因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情形。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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