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辩指南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刑事案例
犯罪类型
刑事文书
刑事法规
取保候审
死刑知识
最新文章
数字城管巡查公益广告营造
大道行思 革故鼎新 —
"2018中国农村电商致
清理卫生死角 全力攻坚“
创新服务 产业升级
青山湖区“政协委员之家”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骗取出口
以人为本 民生为重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2014年4月1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文章来源: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781901665762
[复制链接]
林文明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医疗事故罪疏忽大意过失的特点
2.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3.绑架罪的处刑规定
4.自驾车肇事后不报案 车内人受伤仍要定罪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