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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2014年5月1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办案单位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一般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而保证人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活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以致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取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同时,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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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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