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为赵某某(系被告人父亲)核销丧葬费时,利用赵某某(系被告人母亲)户口本"职业"一栏填写的是"无业"的漏洞,向金河林业局社保办提出为母亲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在填写《离、退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生活补助费审批表》时,故意将经济收入一栏填写为"无",为母亲办理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9年6月起,赵某的母亲开始享受每月350元的遗属费。2012年4月25日赵某接到金河林业局社保办的通知,将骗取的11690元人民币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被传唤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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