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的理论界,多数认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趋同的趋势。
两者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大陆法系的审判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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