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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对象的批复

2014年12月11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0年刑便字第123号来函收悉。
  关于管制的对象问题,195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你院提出的意见,我们同意,并希报告省委,如省委同意,即依照此项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