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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残 庭前调解获赔偿

2015年1月26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文柳左膝及下肢多处伤残,给原本生活并不宽裕的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广西兴业法院交通巡回法庭主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传递着司法为民的温馨“正能量”,在开庭前对当事人进行细致入微地开导,最终使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张晓明分别支付赔偿款35180元、4000元给原告,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7月17日,被告张晓明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沿417县道由兴业县蒲塘镇往山心镇方向行驶,至该县道6km+550m处,碰撞到正常行驶在前方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乘秦小云),造成原告和秦小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张晓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文柳、秦小云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住院治疗57天,花去大量医药费。2012年11月17日,经鉴定,原告左膝功能部分丧失、双下肢多处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张晓明只向原告赔偿了25300元,远远不够支付原告住院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张晓明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分文未赔。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张晓明、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原告的经济较为困难,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不大,且被告张晓明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主办法官决定尽力促成调解本案。法官在开庭前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沟通,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各退一步,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连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180.42元给原告;被告张晓明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赔偿停车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000元给原告。调解的成功,最终维护了吴文柳的合法权益。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