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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谅解被告人 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5年2月7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受理了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玉州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杨某(已判刑)在玉州区南江街道坡塘村坡塘收费站附近,将黄某的一辆价值2805元的红色SX125ZK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

  开庭前一天,失主黄某来到刑庭办公室,提交了一份谅解书并说明了他的来意。原来失主黄某和被告人陈某是同村人,而且对被告人陈某的家庭情况还比较熟悉。失主告诉法官,原同案杨某已赔偿了他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也有悔改之意,其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陈某家还有两个孩子及老人需要照顾,希望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