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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能否不予起诉?”(等4则)

2017年5月16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对正当防卫能否不予起诉

  编辑同志:

  蒋某在市场卖水果时与郑某发生争执,郑某随即纠集多人到现场,持木棍殴打蒋某。为了不让蒋某逃跑,郑某将蒋某紧紧抱住,其他人仍继续殴打蒋某。蒋某为了逃脱,持水果刀刺了郑某左后背两刀,致其重伤。蒋某在逃跑过程中被郑某叫来的其他人打倒在地,造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请问,蒋某的正当防卫行为能适用法定不起诉吗

  江 苏 王晓曼

  王晓曼读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应当对蒋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领取他人土地补偿费应否返还

  编辑同志:

  邓某与马某是同乡邻居,后邓某外出打工,为了不让土地荒废,他把承包的土地交给马某代为耕作,未收取任何报酬。后乡里因建设需要,准备征用邓某的土地。但乡国土所误认为被征用的土地为马某承包,便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了马某,马某坦然接受。邓某知道此事后,要求马某退还征地补偿费,但马某认为,其已用自家土地与邓某进行了互换,理应享有土地补偿费。请问,邓某和马某谁能获得这笔补偿费

  四 川 高罗春

  高罗春读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马某主张其应享有该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理由是其用土地与邓某进行了互换。对于该主张,因其没有取得土地发包方同意,也没有进行备案,因而很难获得支持。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属于邓某,马某虽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但其行为属于代耕,其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该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归邓某所有,马某应当返还。

姓名被他人冒用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原为某小学民办教师的彭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之后长期生活在外,从未返家。多年后,彭某回家探亲时,竟发现自己的姓名已被同事张某冒用多年,而且身份也由原来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彭某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要求享有张某现有的养老金待遇。张某则认为自己通过选招成为公办教师,并且一直任教,理应享有养老金等待遇。请问,彭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湖 南 郑小兵

  郑小兵读者: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禁止他人的干涉、盗用和假冒。张某冒用彭某的姓名,侵犯了彭某的姓名权,彭某要求张某停止损害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但彭某以前所具有的计划内民办教师身份,并不必然转为公办教师身份,两者之间的转换要经过学习选招等相关程序,彭某之所以未转为公办教师,是其擅自离岗、放弃权利导致的后果,并非因为其后张某顶替其姓名所直接造成,而张某现在所享有的退休金待遇,也是基于其尽了劳动义务而应当享有的权益。因此,彭某要求享有张某现有的养老金待遇的要求,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约定违约金过高可否调低

  编辑同志:

  星月公司有两名股东,其中范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陆某持有公司85%的股权。后范某与陆某签署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范某将持有的公司15%股权及附随的其他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范某出具了授权书,授权陆某全权办理转让事宜,待陆某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范某直接与新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等手续。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双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后陆某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将转让款支付给范某。范某要求陆某支付转让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请问,范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湖 北 刘志超

  刘志超读者:

  范某、陆某同为星月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相互转让各自的股权。范某与陆某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具体,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后陆某未按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显属违约。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范某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可能使自己获得的补偿高于实际受到的损失,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虽然协议约定,双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范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适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