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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庭审实录第四天(8月24、25日 滥用职权罪)

2017年10月31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第四天(8月24、25日 滥用职权罪) 2013-08-27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今日继续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8时35分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消息: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证人王某某继续当庭作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现场(一)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2002 年2 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大连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 号楼,后来说在8 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 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 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 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和亲笔供词。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二)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大连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 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 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 的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 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庭审现场(三)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 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 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大连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槌)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庭审现场(四)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 、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 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 年底验收完工。4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 、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6 、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 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 ,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 、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 的万元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 王正刚想找你一下 ,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 帮帮你 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 的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 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 。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 、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 、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 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 领导 (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 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 ,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 大领导 (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 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 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 严某某 ,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 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 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 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 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 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 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 叨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 、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 、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 、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 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 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庭审现场(五)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大连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 胜诉在美国》 ,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 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 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辩护人: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继续举证。控辩双方进行质证。 庭审现场(六)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大连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 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 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 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 我说: 对,是有这件事。 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 还是分次打过来吧。 我说: 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 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 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 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 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 。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据新华社英文版消息,王立军就出庭指证薄熙来。 庭审现场(七)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 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 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么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么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 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后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庭审现场(八) 【庭审现场】(8)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 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 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 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 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 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 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 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 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 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 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 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 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 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 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王立军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证言充满了欺骗,而且是信口开河。比如关于光盘的事情,他昨天讲的和他自己的笔录证词中就显然矛盾,他自己听力极佳,能够隔着一个房间关着门,在另一个房间里的事都他都能听到。他说的很多事情都是单证。他说我不是一耳光,而是一拳,而我没有练过拳术,而且也没有这么大的打击力。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思是昨天证人王立军发表的相关证言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听清,庭后我们合议庭在综合评议相关证据的时候会予以充分的注意。 被告人:行。法院已经认定他形成滥用职权罪和叛逃罪,特别是叛逃引起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他狡辩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续。 审判长: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法庭上不需要再讨论,这都是公之于众的判决。 被告人:综上,此人品质极其恶劣,一是当场造谣,二是把水搅混,这种人作为重要证人进行举证,有失法律公信力。 审判长:本庭提醒被告人,通知王立军到庭作证是根据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的申请作出的决定。 被告人:谢谢。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证人王立军与被告人之间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因为打过他耳光、免过他的职。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他一出庭就对被告人表现出极大敌意,说他不是证人,是被告人的被害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证人的回答,对照他以前的在侦查阶段作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言,说谎的地方多。 辩护人:他说了谷开来给他讲了杀人,他不相信谷开来杀人,所以他没有对谷开来杀人这个事儿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他又坚持他给被告人汇报了,被告人却打了他耳光。一方面他说他自己不相信,同时又说你被告人在相信。他讲谷开来经常撒谎,动不动就说要干大事,她还经常报假案。1月28日晚上,王立军到底是去汇报?是向被告人去汇报还是另有目的另有动机?辩护人看来他不是汇报而是去要挟被告人,因为要说汇报,他不应该向被告人汇报。如果他深信谷开来杀人了,不要忘了被告人是谷开来的丈夫,是他的亲属,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杀人了,你居然向他的丈夫向他的妻子去汇报,这是违反相关的回避规则的,这是不可以的。他一方面讲这事他一直扛着,另一方面讲让他站着死他不能跪着死,是在表忠心,同时又告诉你这事儿很大,言外之意是要挟,根本不是汇报。因为他汇报挨了打,这根本站不住脚。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的证言。王立军证言证实以下3个事实: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诉被告人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给薄熙来送去王智、王鹏飞、郭维国的辞职信。 吴某某对以辞职信为名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11.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 自己被薄熙来违规免去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解释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原因。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现场勘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 11.15案件 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关材料、物证。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 11.15案件 态度。 1月29日晚上,去薄熙来家送王智、王鹏飞等人的辞职信,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就是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举报信。自己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审查,但按照薄熙来要求审查了王智、王鹏飞,并将审查结果向薄熙来汇报。 2012年1月30日就听薄谷开来说要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1月31日,薄熙来让他重新制作调整王立军副市长分工表。 薄谷开来参与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对王立军出走事件的研究,会后薄谷开来与大坪医院领导协调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并交其具体办理。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薄熙来告知薄谷开来王立军说她杀人后,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王立军在诬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来告诉薄谷开来,自己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说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打人。后来,吴某某也告诉自己,薄熙来让吴某某和郭维国在场,大骂王立军,对王立军说,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连我也告啊,越说越急,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王立军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来还气得摔了杯子。 2012年1月29日,吴某某向她和薄熙来汇报王鹏飞、王智的辞职信就是举报她杀人的举报信。她当即提出由吴某某 查查王鹏飞、王智 ,薄熙来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两次书面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2月15日再次找了关某某之后,王鹏飞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2月7日凌晨王某汇报王立军事件,参与听取汇报,提出可以说是王立军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导致他出走,并提出让大坪医院出具王立军诊断证明,薄熙来未要求其回避。薄熙来同意她的想法。当天中午,薄谷开来找来朱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重庆新桥医院眼科主任孙某某、重庆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军办公室对王立军进行诊治,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鸣、耳痛症状。杨某为王立军检查后诊断结论为针尖状鼓膜穿孔。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副政委李某某、王立军秘书罗某、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给吴某某送王智、王鹏飞、郭维国辞职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王智交给自己的三封辞职信交给罗某。罗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辞职信交给车某,车某交给吴某某。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证言,证实薄熙来打了王立军之后,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与王鹏飞一起写辞职报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王立军被免职后,吴某某找他和王鹏飞谈话,吴某某没有权力找他和王鹏飞谈话,但迫于压力,他写了一份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报告,给薄谷开来写了悔过书。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局长王鹏飞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吴某某找他谈话,对他进行审查。他未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写悔过书。后被禁闭7天。解除禁闭后,又被看护至3月28日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2月2日参与吴某某对王智、王鹏飞的谈话、审查; 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对王鹏飞刑事立案; 2012年2月17日,经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党委书记。任职之后,薄熙来没有安排对11.15案件进行复查,谈到的就是王鹏飞、王智等人的诬告陷害。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实听关某某说是薄熙来要求查办王鹏飞,以及王鹏飞被审查的经过。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某某、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吴某某、时任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六支队干警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关某某、王某某商量确定由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鹏飞进行审查的事实。王某某还证实,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薄谷开来。把王鹏飞写的检讨书交给吴某某。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 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过程。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长黄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秘书长翁某某,时任被告人薄熙来秘书车某证言,证实王立军被免职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来让车某分别通知重庆市市长黄某某、重庆市人大主任兼组织部长陈某某、重庆市委副书记张某、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某某、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某某谈话。并经薄熙来提议,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况下,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刘某某证实,薄熙来找其谈话时,提醒薄熙来要注意相关程序。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某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周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某某证言,证实:未经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即宣布该决定。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情况时,薄谷开来参与听取汇报,并第一个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疾病,还提出让大坪医院出证明,薄熙来同意。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翁某某证言、工作记录,证实以下2个事实: 2月7日凌晨与王某等人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一事。薄谷开来参加听取汇报,并最早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的意见。薄熙来没有让薄谷开来回避。薄谷开来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后,应薄熙来的要求拿到大坪医院的证明,并交给其秘书。 2012年2月8日上午,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发布 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 的虚假微博。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坪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蒋某某、重庆市大坪医院副院长朱某某、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蒋某某、朱某某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将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交翁某某的秘书。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后补了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翁某某秘书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蒋某某处拿到王立军诊断证明,后交给检察机关。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吴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马某某,时任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传达薄熙来关于王立军有病是根据大坪医院提供的病情证实,近期确有严重的抑郁症,之前提出要休假进行治疗等指示后,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草拟 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的过程,翁某某经上报薄熙来同意后,于当日10时54分通过重庆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发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号王立军刑事判决书,证实以下内容: 该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号《立案决定书》、重庆刑警总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尼尔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判决还认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军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 该判决认定,2012年1月底,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但被认为诬陷并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军因其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宣布调整,身边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感到处境危险。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领馆,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经我有关方面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王立军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薄谷开来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号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刑事判决书,证实: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是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的办案人,因在办理该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经王鹏飞、王智确认的二人辞职信复印件,辞职信内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写给薄谷开来的悔过书;王鹏飞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证实:王智、王鹏飞被审查后,王智向薄谷开来写出悔过书,后因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被以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纪委石子山办案基地,王鹏飞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7、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148号。上述书证证实,吴某某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纪委副书记王某某2人的工作笔记复印件、情况说明。关某某的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开来反映王鹏飞诬告陷害的情况及如何采取措施的情况;王某某的自书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况。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鹏飞职务任免材料,证实王鹏飞曾任职及被免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提名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免去王鹏飞副区长职务的相关书证,证实王鹏飞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人选提名。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签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7日上报的 《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该请示中明确表述有 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 的内容。薄熙来在该请示上予以签批,证实薄熙来知道并同意对王鹏飞取消副区长提名。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圈阅的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部分干部职务调整的建议》、《干部职务调整建议方案》及《重庆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记录》、《重庆市公安局干部会议建议方案》,证实: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2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在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刘某某主持会议,陈某某宣布对王立军的免职决定。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发出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同志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职务任免征求意见函发出经过》,重庆市委组织部机要件交寄单。证实:2月1日重庆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函传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2月2日将征求意见函以机要1595号,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5号,《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自2012年2月1日王立军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提议并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大坪医院出具的虚假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4日。公诉人宣读该诊断证明书内容:我院保健小组于2008年7月接市委办公厅通知,患者纳入我院重点保健对象。近年来,患者经常与大坪医院保健小组医生在一起交谈时,曾不断谈到工作压力太大,长期睡眠严重不足,睡眠时间通常只有2一3小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夜间甚至不敢关灯睡觉。2011年10月,患者因严重睡眠障碍,曾来我院要求进行住院治疗,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治疗。2011年年底以来,患者几乎每天到大坪医院找医院保健小组医生交谈,保健小组医生发现患者思维迟缓,思考问题及语言表达时缺乏逻辑性,经常出现情绪暴躁、喜怒无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状,经常出现情绪波动,曾有轻生念头。保健小组会同有关专家小范围进行讨论,认为应该及时用药治疗,但患者拒绝。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电话给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要求次日上午来院详细检查身体和治疗。但始终未来医院就诊。有关专家根据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患者目前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建议组织干预,对患者实施治疗。此证。2012年2月4日。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坪医院出具的《说明》:由于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我院诊断治疗资料出于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为洪铁军。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蒋某某应薄谷开来要求后补的,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立军在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病历中记载王立军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经痛、枕神经带状疙疹、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就诊,没有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记载。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媒体信息专报》。该《专报》内容: 王立军事件 的舆情反应、 王立军事件 的最新舆情动态,证实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微博发布信息 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后,引发网上跟贴、热议。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行为。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有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审判长,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薄熙来有意见可以发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重点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留到辩论阶段再发表。 被告人:我就对证据本身谈一点感想。公诉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这些工作。昨天审判长也很关心我,我觉得济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审理过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谢你们。总的来说公诉人提到的这些证词,我的感觉他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很辛苦,但我觉得这些证词实际上有很多是断章取义的,而且几份证词也仅仅取了证人对我不利的那一句话、两句话,而且证人的证词证言前后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军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军的过程。第三,审查王鹏飞的事儿。第四,精神病的诊断证明。第五,开来2月7日也参加的情况。我想补充几个情节,王立军身边的人被审查的失踪这个事情我只说一句话就可以概括 我完全不知情。 刚才吴某某说我指示他去双规,没有任何依据,他这个话他完全是推卸责任,我完全不知道这些情况。还有,关某某说是王鹏飞是我让他双规的,是在撒谎,关某某当时找到我跟我讲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要求对他进行审查,我立即跟他说你不要动,你不要处理对谷开来的这些举报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后过了一段,我把他叫回来,我只是对关某某讲王立军叛逃,谷开来杀人的这个嫌疑,这两件事突如其来,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作为公安局长,应该把这两件事给搞清楚,那时候我还是市委书记。公安局长跑掉了,我让新任的公安局长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审查鹏飞的事。实际上关某某是王立军第二,他是钻这个空子,走夫人路线,他当时的心态完全是讨好我,讨好谷开来。我说那行,你让律师看看,他说这个事情涉及到法律问题,是不是让律师也看看。过去在涉及到我的问题上,我不想涉及到别人,但现在我看见关某某这么造谣,我觉得这个人在道德品质上实际让我感觉遗憾。 审判长:请注意措词。 被告人:王立军跑掉,昨天也说了很多。在这个问题有几份证词实际谷开来讲的是很坦率的,也讲的很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从哪里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里面,我抄下来的。里面谷开来讲王立军出走的主要责任在我,谷开来说她不允许王立军进3号楼,而且每天他都到家里来是我的意见,而我以后又跟王立军有矛盾,我就不允许他的车再进三号,王立军想去看范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妈妈,我也没让他去,这是一件事。我让吴某某、关某某来审查王立军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学生。再有一个谷开来也讲,2月2日王立军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这些被薄熙来给拿走了,所以王立军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签字的公安局证明,那份签字材料是王立军亲手交给我的,但是我没有告诉薄熙来。 被告人:这些事情我并不了解,都是谷开来直接让关某某、吴某某这两个她认为是朋友的人干的,刚才举证的大量书证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关于王立军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们当时到底是个什么心态,王立军当时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摆在桌子上,并交给谷开来,以此来向谷开来表示忠心,王立军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开来在联系。我还想说一下王立军的这些学生不像是公诉人说的那样一身正气,我举一个例子,谷开来曾经请王智、王鹏飞、李某3人一块吃饭,就是要在他们之间商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个人认为就是一场闹剧,这是谷开来和王立军共同在导演的,吴某某当时其实是当了谷开来的帮凶,现在却想把责任往我身上推,吴某某和关某某的证言,我认为都是不真实的。再有,王立军说失踪的人是谷开来让王立军抓的,和我无关系,是王立军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来的,谷开来还说,我和王立军说我一会儿就去审问他们,谷开来还说了审查时还叫着吴某某,说他是市委办公厅主任,这与我毫无关系,这是个闹剧,这是吴某某、谷开来、王立军一块编导的,和我无关系。 审判长:法庭调查是为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 被告人:关于王立军的病情关某某曾经有过证词,这也是律师向我核对证据时我摘录的,他当时讲王立军身体状态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溃,已引起干警队伍不稳定,王立军自己还提出要对其进行减压,应调整对其的分工之类的话,还有,关于吴某某有一段证词,他讲2月7日凌晨吴某某说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军叛逃事件进入3号楼向薄熙来汇报,当时薄熙来、谷开来都在。关于开会的事,关于重庆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当时讲的意见,一是王立军关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稳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军以往的成绩,三要保持社会的稳定,2月3号2月4日是重庆开大会交接的日子,我建议王立军暂缓到北京开会,没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见。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这几个部分都是重庆的精华的所在,我本人绝无贬低他的意见,因为重庆的7个副市长都没有一个兼任局长的。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局长职务,但是这是一个综合体,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被告人:我有失误,而且我觉得王立军整出这么多麻烦事来,我觉得确实需要换一换岗位,清静一下,沉淀一下,有好处,我丝毫没有贬低他的意思。最后还有涉及王鹏飞副区长的事,公诉人有一系列证据说我不赞成王鹏飞当副区长。事实上是关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谈到还有一个王鹏飞当副区长的事妥不妥,其实王鹏飞、王智、李阳这几个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认不出来,我和他们差好几级,从来对他们就没有印象。王鹏飞这个事我没有印象,关某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讲了谷开来那封信的事之后,又主动跟我提起王鹏飞任副区长的事,我的印象中过去没有任何人给我提起过,我没有印象。他提示我风头上任命王鹏飞合不合适,我确实马上联想到,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的弟子,众所周知,且从东北带来的,在这个风头上再当副区长,拿去选举合不合适?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两位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在公诉人展示证据时,已将公诉人展示的所有证据都予以复制,在法院接收公诉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时,辩护人也都及时赶到济南复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辩护人已经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点和重点,下面由你的辩护人再发表一下意见。 辩护人:第一,王立军汇报后斥责王立军并打他耳光,这在薄谷开来、郭维国和王立军的证言,都可以证实,2012年1月13日薄谷开来杀完人以后,14号就告诉了王立军,15号就告诉了郭维国,郭维国15号又及时向王立军汇报了这个事实。即王立军不仅仅只听到薄谷开来讲,还听了郭维国讲。就是说作为公安局长,他应该怎么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时查处,王立军首当其冲,是他的责任,这一责任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询私枉法罪,该罪的主要内容就是包庇谷开来,这是第一个事。 1月28日晚王立军见完被告人后回到他的办公室,大约11点,徐明讲他到了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某也在,见面后,我觉得王立军很兴奋,还说几个参与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辞职,这些事都是王立军他压着。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军的耳光,下午郭维国与王立军在一块的时候,对王立军说,既然薄熙来打了你耳光,说 既然咱们这样做不好,还不如把整个事情盖子揭开 ,即谷开来杀人案揭开。 被告人:审判长,我申请插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辩护人讲到王立军想敲诈我,包括郭维国、徐明的证明,这个事他没跟我明确提过,我也从来没答应过他,我当时的心态对王立军的胡言乱语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这么大。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按王立军昨天自己的说法,连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开来杀人的情况下,还有薄谷开来否认的情况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证明,被告人当然有理由怀疑他说谎,在这种情况下又识破了王立军敲诈的目的,所以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辩护人:但是根据证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说,关某某见王某某时说这个事要立案侦查,这个事是被告人让办的,你一定要办,有什么事我负责任,说明关某某在自作主张,被告并没有让你对王鹏飞立案侦查。他自作主张做了这么个事儿,案发后又将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后来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的理由是因为他私自领取枪支,脱岗三天,因为在王立军出走美领馆以后,他作为公安岗位上的重要负责人,手机连着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鹏飞还给王立军出逃美国领馆提供车辆。基于这些事,当时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没有关系,所以王鹏飞立案侦查与本案被告人没有关系。同时在这里边还要讲一下,证人周某明确讲,关于王鹏飞副区长提名取消的问题,周某讲被告人没有给他打过电话,陈某某的证言里说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组织部报了,在案书证里也有公安局向组织报的,所以陈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鹏飞这个事,并不是被告人主动说。也就是说最后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鹏飞提名这么个事。同时,在案的判决书也能够证明事后实际上王鹏飞被判了拘私枉法罪。这个像刚才被告人所讲,如果同意了他,等于同意罪犯去当副区长了。对王立军免职这个事,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等人能够证实:在开会讨论以前,被告人分头征询这些人的意见,这些人没有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也有当时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所有的人都是没意见,都同意对王立军的工作进行调整,虽然在证据里面陈某某提醒过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调整这个决定做出以后,具体到公安局去宣布这个决定的时候是陈某某和刘某某,这二人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说我们现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证言中都体现不出这一点,因此说决定调整王立军的工作,宣布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整个过程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决策的。接下来是关于纵容谷开来参与应对这个事儿,证人翁某某、王某、吴某某的证言,这个事是2月7日零晨一点左右,在被告人家里,当时被告人和谷开来已休息,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开来参加这个事,是谷开来先下的楼,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听到了这些情况,就插了句话,他有精神病,是否以这个理由而对外宣传,而不是有意的让她来。吴某某和谷开来的证言,医院的相关人员都能够证实王立军有病的相关情况。 审判长:你这段发言的目的,重点想说明什么问题? 辩护人:我说这些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我从另外一方面来解读。 审判长:关于本节的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听清,被告人还有需要发表的意见吗? 被告人:讲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态度,不论是郭维国、吴某某的证言,都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推想,或者有的认为我表明对11.15案的否定,或者认为我不让查,或者认为我与王立军怎么了,我当时就是摔了个杯子,我自己修养不够。谷开来讲,我告诉谷开来11.15案你杀人的事是王立军对你的诬陷,这个事情是她对我讲,怎么现在成了我告诉谷开来是王立军诬陷你?谷开来讲是我要查王鹏飞和王智,这太离奇了。 审判长:你坚持刚才的观点,认为谷开来、吴某某反映的相关证言都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这都不是真实的。王立军讲,我一拳打过去,医院有证明,是穿孔,请法庭调查,我当时是打了王立军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么造成的,公诉人讲到,关某某讲说到任以后我从来没有安排他复查11.15案件,实际上这是不真实的,实际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时候,我马上给他讲应该查清。 审判长:你认为关某某的证言也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 被告人:我建议公诉人不要在起诉我的过程中给王立军开脱罪责。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更多的意见没有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我们将在法庭辩论再予以详细的阐述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综合证据: 1、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 2、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执行逮捕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 3、公诉人出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在案证据均依法调取,被告人没有、坦白、检举揭发等情节。 4、公诉人出示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证实追缴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所得2680.6708万元。 5、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身份。审判长,本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审判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的事实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对于王立军叛逃案件中我的责任,我刚才讲的所有的话,都是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讲的话,我的意见将会在辩论阶段再来表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现在我没有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法庭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除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前调查时所提出的取证申请外,被告人和辩护人还有无新的申请?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