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合议庭评议原则

2017年11月24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合议庭原则】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89886210449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