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专家鉴定是真品 专家却说是赝品

2013年3月1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法官提醒:警惕收藏品行业欺诈现象

“这3件金器是从地下挖到的,都是古董。”章某明知3件金器都是镀金的现代工艺品,还诈称自己是“包工头”,工艺品是工人们从地下挖到的。为了让收藏者刘某不生疑心,他还找来了自己的老乡冒充鉴定专家,最终从刘某手里骗得31万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章某等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7年3月说起,收藏爱好者刘某在旧货市场看旧货时,就问摆地摊的小宋兄弟俩“有没有古董卖”,并把手机号码留给他俩。过了几天,一个自称“高仔”的人打电话给刘某,说一个当包工头的老乡手上有几件古董金器要卖,并约定在宾馆进行交易。

2007年3月23日中午,“高仔”带着诈称“包工头”的章某到宾馆跟刘某见面,拿出一个“玉瓶”、一个“黄金壶”、一个“黄金琵琶”、一个“黄金观音”和一个“紫砂观音”,金器上还带着泥土,章某介绍说,3件金器都是他在老家当包工头时从地下挖出来的古董。

刘某表示自己对收藏品并不在行,虽然3个“金器古董”他很喜欢,但是他要拿去鉴定一下。第二天上午,“高仔”在章某的指示下,带着刘某拿着黄金壶找到一个所谓的“专家”,请他判断黄金壶的年代。“专家”肯定地说是唐代的,流传至今,肯定价格不菲。就这样,刘某买下了这些“金器古董”,当场支付了31万元。后经厦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鉴定,3件金器根本不是古董,也不是纯金制品,只是镀金的现代工艺品。刘某这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

2011年底,小宋兄弟和“高仔”相继落网,章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们交代,当时买那3件镀金工艺品花了4.6万元,之后四人商议,由章某扮演包工头去骗刘某,并由章某安排“老乡”假冒专家配合古董鉴定,31万元钱款到手后,4个人就平分。

刘某的遭遇在收藏品行业里不是孤例。周小姐遇到了阎锡山的“后代”卖古董,结果也被骗了。

周小姐在厦门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对古董收藏颇有兴趣。2010年6月的一天,她在厦门某古玩城“搜宝”的时候遇到自称古董届“北怪”的阎某。阎某称自己是阎锡山的后代,现在身兼中国横店收藏家协会副会长,是玉器、瓷器、青铜器的专家,家里有古董上百件,资产过亿,此次来厦门是考察收藏品市场。

显然,这次偶遇到传说中的“名人后代”、“古董大家”让周小姐激动不已。当晚,她设宴招待阎某及其随行的妻子。“你看看,我手上戴的这个玉镯和我妻子手上那只,是唐代的,以前皇帝和皇后戴的,是一对。全世界只有两对,另外一对在国家博物馆。”阎某几次显山露水的“卖弄”让周小姐对他的身份深信不疑。

在周小姐的再三邀请下,闫某二人到周小姐的公司,并带来了一对玉杯。阎某称,这是汉代的压手杯,是六年前以28万元买来的,现在价值几百万元,因为太贵重了,不想随行带回北方,就寄放在周小姐的店内。接下来几天,阎某又带了几样瓷器去公司,均说都是官窑的精品,价值上百万、上千万元,也要求寄放在周小姐的办公室。周小姐本是收藏热衷者,自然是求之不得。

一个月后,闫某打电话给周小姐说,最近要买一个东西缺钱,准备把寄放在周小姐那的汉代玉杯原价卖掉,并询问周小姐是否有想买下的意思。经过再三的商谈,阎某表示鉴于周小姐对古董收藏的热情,可以“不赚钱”原价28万元转让给她。等自己“手头宽裕”后,如果周小姐不要了,随时可以“卖还”给他。周小姐与闫某签了合同,并转账付给闫某28万元。“如果我们在合同上写成汉代工艺品的话,会构成买卖文物罪的,所以在合同上要写成工艺品。”阎某在签订合同时为自己留了一条“后路”。

经过鉴定,阎某卖给周小姐的并不是什么所谓的汉代压手杯,而是机器制造的现代工艺品,评估价仅值400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闫某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归还周小姐15万元。

■新闻观察■

“专家”、“后代”都不靠谱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杨长平

在收藏品市场,谁的鉴定具有权威性一直颇有争议,与此相伴,收藏品行业欺诈的事件更是时有发生,往往导致民间藏家血本无归。记者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仅今年上半年该院就受理了5起以赝品古董为作案工具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年来,艺术品投资的高回报率吸引个人、鉴定机构、拍卖公司纷纷进入这个行业,而这背后的造假、售假也愈演愈烈。

记者采访了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陈毅燕。陈毅燕表示,一句“看走眼”,不可推卸法律责任。古玩行话有一种叫“捡漏”或者“打眼”。所谓“打眼”,应该是指卖主对古玩标价,但未向买主承诺所售古玩的年代、品质等信息,买主完全依靠自身的鉴定能力,自愿与卖主达成交易,出现看走眼的风险由买主自负。这种约定俗成的说法认为卖主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而这也往往成为犯罪分子最容易拿来辩解的托词,即“古玩不打假”。

“收藏玩的就是心跳和眼光,只相信自己投资的眼光,不需要对自己出售的或者购买的古董真假负责。”言外之意,被害人辨别不了真古董还是现代工艺品等赝品,是被害人自己“眼光不毒辣”、“投资失败”或者“经验不足”,而不是犯罪分子的责任。

陈毅燕说,一句“看走眼”不能成为“免死金牌”。法院在审理古董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只要能证实卖家在明知是赝品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赝品当作真古董出售,就足以认定卖家有诈骗的故意,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毅燕提醒普通收藏者,古玩收藏市场水很深,专家都常有看走眼的时候,甚至也常出现不同专家对同一物品出具的关于真伪、价格的鉴定意见相去甚远的情况,“菜鸟”们购买收藏品时应慎重,也不要盲目轻信所谓专家的鉴定结论,避免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747965406732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