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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和幼女谈恋爱并发生性行为被判刑

2013年5月26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危某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危某米通过qq聊天认识了在洪江市某中学读书未满14周岁的唐某某,唐某某并同意以恋爱方式与危某米进行交往,尔后,二人来往频繁。2012年9月23日,危某米明知唐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将唐某某带到自己家中卧室内与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6日,危某米又与唐某某再次在自己家中卧室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唐某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带领唐某某到派出所报了案。

  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危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危某米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危某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唐某米后悔不已。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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