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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海臣盗窃案

2013年6月28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公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海臣,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刑诉(200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海臣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善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海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管海臣伙同他人,多次在濮阳县境内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共参与盗窃28起,价值42万余元,造成抢修损失10万余元,管输损失588万余元。被告人管海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管海臣辩称,犯罪时未直接参与打孔、安装阀门,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9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均已判刑)、管红胜(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3.1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2余吨,价值3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新乡输油处(以下简称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4年秋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王继刚(已判刑)、管永纪(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4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3余吨,价值8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4年9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王继刚、张国锋(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4.2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1.5余吨,价值4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4年冬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进庄(已判刑)、管永纪、张国锋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0.8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3余吨,价值7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进庄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5年6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永记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4.05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3余吨,价值103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5年7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进庄、管永纪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8.4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1余吨,价值3789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进庄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05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进庄、管永记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9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1余吨,价值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进庄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05年收秋后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进庄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9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2余吨,价值80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进庄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05年种麦时,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进庄、管永纪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8.2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6余吨,价值25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进庄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06年农历6、7月份,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均已判刑)、“二劲”(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3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共计3余吨,价值14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06年秋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管路军、二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0.6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5余吨,价值24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06年秋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2公里处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2余吨,价值9930余元。经管志江事先与程瑞宽(已判刑)联系,所盗原油由程瑞宽连夜销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程瑞宽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3、2006年秋天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0.3公里处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3余吨,价值14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4、2006年种麦时,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等人窜至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打孔一处并安装阀门,因打孔处被发现盗油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均供此处打孔后,因打孔处被油田工作人员发现,未敢偷油,故起诉书指控在此处盗油2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5、2006年11月11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王德虎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8.4公里打孔一处,因阀门没有安好盗油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王德虎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6、2006年11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路军、管俊杰(已判决)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98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2.5吨,价值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路军、管俊杰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高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7、2006年秋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王德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0.6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4余吨,价值198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8、2006年冬天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宋付才、宋长喜(均已判决)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0.75公里打孔一处并安装阀门,因宋长喜被抓,盗油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宋付才、宋长喜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9、2007年2月17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管路军、管俊杰(均已判刑)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3公里打孔一处并安装阀门,因打孔处被发现盗油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路军、管银刚、管俊杰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2007年4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已判刑)、管俊军(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7.8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4余吨,价值17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1、2007年3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管路军、管俊杰、管俊军、管联停(另案处理)、张国锋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8.5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5余吨,价值19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广军、管路军、管俊杰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2007年4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管路军、管俊杰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上准备打孔窃油,因管俊杰被抓获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广军、管路军、管俊杰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人韩xx、刘xx、晁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3、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谢仁飞、任绪山、张国锋(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高新区中洛输油管线23.8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4吨,价值1737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谢仁飞、任绪山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4、2007年7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张国锋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高新区中洛输油管线22.1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20吨,价值87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张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5、2007年7月某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谢仁飞、任绪山、张国锋(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高新区中洛输油管线22.1公里处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1吨,价值4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张忠xx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6、2007年8月19日,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王宗军、谢德角、谢仁飞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8.5公里打孔一处并安装阀门,因王宗军被抓盗油未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王宗军、谢德银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刘xx、李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7、2007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俊军(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4.1公里打孔一处,安装阀门后盗放原油16吨,价值81500余元。所盗原油经管志江事先联系,由程瑞宽、黄光民等人销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管海臣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共同作案人管志江、程瑞宽、黄光民的口供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新乡输油处出具的损失及原油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韩xx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管海臣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管志江、管总军、管银刚、管广军、管路军、王德虎、宋进庄、程瑞宽、黄光民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第96、316、141、2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宋长喜、宋付才、王增金、宫志国、管俊杰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刑;
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第4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国锋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海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海臣参与盗窃27起,价值39万余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抢修损失10万余元,管输损失588万余元。起诉书指控的2006年冬天,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银刚等人在濮阳县中洛输油管线12.8公里打孔盗放原油的事实,被告人管海臣供述未参与,同案人管志江、管银刚关于管海臣在此起犯罪中作用的供述又无法相互印证,故不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管海臣参与此起犯罪的指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管海臣在犯罪中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比其他主犯较小。关于被告人管海臣辩称,犯罪时未直接参与打孔、安装阀门,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经查属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海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衍春
审 判 员 高明献
代理审判员 吕雪平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树杰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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