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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县实施盗窃 回本市坐牢

2013年7月3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家住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良村韦某、韦某某、黄某,突发奇想到东兰县来实施盗窃电瓶发财,谁知刚盗窃不久便被抓获,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韦某、韦某某、黄某三年零八个月、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三名被告人均送往宜州市监狱执行,三被告人流下悔恨的泪水。

  被告人韦某得知被告人韦某曾在东兰县做过通信基站的维护工作,即与韦某某商量到东兰县境内盗窃通信基站内的蓄电池。2012年6月3日,韦某与韦某某先驾驶韦某某的微型客车出发,韦某担心如果盗窃得的蓄电池较多一辆车装不下,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黄某一起开其微型客车前往东兰玩耍。次日凌晨,三人分别驾驶韦某某和黄某的微型客车,窜到东兰县长江乡。被告人韦某、韦某某使用撬棍等工具撬开设在该乡周赖村周赖坡的中国电信基站铁门后,盗走基站内48个南都牌蓄电池和4根铜电缆线,随后以相同的方法撬开附近的中国联通基站铁门,盗走基站内48个双登牌蓄电池和4根铜电缆线,并将盗窃得的蓄电池和铜电缆线搬到基站下方的屯级路边。被告韦某某回到原停车的路边取车,顺便叫上被告人黄某一起开车至堆放蓄电池的路边,被告人韦某、韦某某将盗得的蓄电池及铜电缆线分别装入韦某某和黄某的面包车,后逃离现场。三人连夜将盗得的蓄电池及铜电缆线运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三桥桥头兰英连经营的废旧回收店销赃,获赃款14000余元,韦某与韦某某各分得数千元,后韦某分给黄某1000元。经东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韦某、韦某某盗窃的中国电信长江乡周赖村基站及中国联通长江乡周赖村基站的蓄电池及铜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8720元。2012年7月1日22时许,三人驾驶黄某的微型客车(桂ME9093)停在三石镇至弄英村的三叉路口休息,因形迹可疑,被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当场盘问、检查,从车上查获多种作案工具,三被告亦供述停车休息的目的是侍机作案,同时供述曾于2012年6月4日凌晨盗窃位于东兰县长江乡周赖坡的电信、联通基站的事实。2012年11月2日,三被告主动向被害单位中国电信东兰分公司和中国联通东兰分公司分别赔偿11200元、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经东兰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组织参与实施犯罪,被告人韦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系主犯,应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为起次要作用的主犯可较韦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明知其所运输的物品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韦某某犯罪后自首并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3月6日东兰县看守所,将三被告人送往宜州市监狱执行,三被告人流下悔恨的泪水。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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