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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时限
2013年12月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文章来源: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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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77150485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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