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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12月14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来自刑法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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