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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四次抢劫落入法网被判两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8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一男子一年内实施四次抢劫,多次作案后终被抓获。近日,被告人农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8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原始部落”酒吧旁,抢走被害人王某的一个红色小手提包,共抢走现金340元人民币、三张银行卡、一张积分卡、一串钥匙等物品。

  2011年8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原镇医院前,抢走被害人张某的一个黑色小手提包,共抢走现金200元人民币、一部红黑色爱立信牌滑盖手机、一把钥匙、一张洗头卡、几张名片等物品。后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钱抵押给不知名的男子,现手机无法追回。

  2011年8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原始部落”酒吧旁,抢走被害人黄爱民的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共抢走现金400多元人民币、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一张医保卡、一张购物卡及钥匙等物品。后因该手机无法使用而将其丢弃,现手机无法找回。

  2011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天等县天等镇天福路振豪辣椒厂前,抢走被害人黄某的一个红色小手提包,共抢走现金500多元人民币、一部齐乐牌直板手机、一张农行储蓄卡、一张农行信用卡等物品。该手机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71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某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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