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戴某因琐事与林某在盐城市滨海县城区某酒店附近的路上发生纠缠,后林某爬上被告人戴某的奥迪轿车车顶,被告人戴某遂抓住林某的一条腿,将林从车顶拽下摔倒在地,致林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左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被害人林某对矛盾纠纷的引起、激化也有一定的责任,量刑时亦予考量。综合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可予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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