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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犬疏管理 犬“亲”他人惹官司

2014年4月3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农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976.4元。

  2012年8月21日,原告收稻谷回家,当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饲养的狗突然扑过来将原告咬伤。原告家人立即将原告送到德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676.4元,交通费500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商量赔偿医疗费等事宜均遭到被告拒绝,遂向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被告口头答应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元,但过后即反悔不同意支付,原告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被其狗咬伤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饲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造成原告被咬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676.4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证实,可酌情支持300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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