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周玉斌、周志斌、周全玉、周利峰刘宝凤盗窃一

2014年5月6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玉滨,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铁,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文科,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志斌,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周峡窝174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利峰,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周峡窝13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全玉,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周峡窝17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宝凤(曾用名刘巧凤),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荥阳市崔庙镇,住荥阳市崔庙镇王泉村西村岗07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周利峰、周全玉、刘宝凤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周玉滨的辩护人申请对周玉滨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我院于2009年4月30日中止审理本案,于8月12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玉滨及其辩护人许铁、被告人周志斌、周利峰、周全玉、刘宝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零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志斌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两个块状和六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900元)。由在院外望风等候的周全玉和刘宝凤一起用三轮车将铸件拉回家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36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2、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零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志斌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一个法兰盘和两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450元),由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及周全玉一起用三轮车将铸件拉回家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8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零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志斌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八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1122元),由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及周全玉一起用三轮车将铸件拉回家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5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4、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零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志斌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九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1002元),由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及周全玉一起用三轮车将铸件拉回家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0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5、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夜里零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志斌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十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1074元),由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及周全玉、刘宝凤一起用三轮车将铸件拉回家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3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6、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六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570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3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7、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四个铁圈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396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60余元,被告人周玉滨分得60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8、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20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四个铁圈状和一个铁疙瘩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498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00余元,被告人周玉滨分得60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9、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一个铁桶状阀门铸件(价值600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6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10、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十三块方砖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390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7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11、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十五块方砖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480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1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12、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十五块方砖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552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40余元,被告人周玉滨分得100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13、200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周玉滨伙同被告人周利峰窜至上街区峡窝镇的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院内实施盗窃,盗得三个圆盘状阀门铸件(价值共计552元)。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40余元。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周玉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志斌、周利峰。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周玉滨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周利峰、周全玉、刘宝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被害人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铸造分厂的报案材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周利峰、周全玉、刘宝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五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较大,分别达8586元、4548元、4038元、4548元、1974元。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周利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实施盗窃,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全玉、刘宝凤负责望风、转移赃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玉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玉滨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玉滨、周志斌、周利峰、周全玉、刘宝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玉滨的辩护人认为周玉滨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玉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志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利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全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200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宝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09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吴 岩
审 判 员 马占文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光献(代)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784753062967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