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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手足相残 弟弟用刀鞘不慎刺死亲哥获刑

2014年5月21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大年夜晚,本该是家人合合美美在一起吃团圆饭的时候,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一兄弟俩,却因饭桌上谈论一些琐事而意见不合继而相互争执打斗起来,结果弟弟用带刀鞘的匕首不慎失手刺死亲哥的悲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龙一(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龙一和其家人在融水县融水镇某小区家中吃年夜饭。酒后,两兄弟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龙一见被害人龙二(化名)发火,随即进自己房间,躺在床上睡觉。被害人龙二仍不依不饶跟进被告人的房间找茬,并将被告人龙一的电脑音箱及电脑桌砸坏,被告人龙一遂起身与被害人龙二理论,随即两人在房间内发生扭打。被害人龙二将龙一压倒在床上并紧紧掐住其脖子,被告人试图用用膝盖顶住被害人龙二的肚子想将他顶开,但由于力气过小而无法将其顶开,无奈之下,被告人随手从枕头下摸出一把带有刀鞘的匕首往被害人龙二身上乱捅,以此想把被害人龙二从其身上支开,但由于用力过猛,刀鞘尾部突然断裂使得刀尖露出而导致被害人龙二颈部等多处被刺伤。其父龙大(化名)听到房内有打斗声即进入房间,见被害人把被告人压在床上。当即上前将被害人龙二拉起来,发现被害人龙二颈部受伤流血。遂与被告人一起送将被害人龙二去医院抢救,但因被害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龙一及其家人均没有报案。后因群众举报,融水县公安局当即将被告人龙一拘传到案进行讯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一持刀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才从枕头底摸出一把带有刀鞘的匕首往被害人龙二身上乱捅,其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的哥哥,在被告人躲回房间后,仍不依不饶跟进被告人的房间找茬,而且还将被告人龙一压倒在床上并紧紧掐住其脖子,此刻,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已经处于不法侵害之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在试图用用膝盖顶住被害人龙二的肚子想将他顶开无效后,无奈之下,才随手从枕头下摸出一把带有刀鞘的匕首往被害人龙二身上乱捅。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被告人没有很好地处理因亲情而引发的矛盾,其完全可以用刀柄刺或者刺其他非要害部位,但他却用带刀鞘的尖头那端刺向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因用力过猛造成刀鞘尾部突然断裂使得刀尖露出而导致被害人龙二颈部等多处被刺伤,致止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被告人龙一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龙一在正当防卫时,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在下一个刑法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合法合理。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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