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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三省五县偷卖耕牛36头 57岁老贼34年五进宫

2014年6月19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杨盛禄等人盗窃一案,在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黔江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胜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杨盛禄,1954年6月出生,现年57岁。在采访办案法官时,法官说了这样一句话:“1977年6月审理杨盛禄第一次盗窃罪的老法官,现在已去世。他从第一次盗窃到现在已跨了34年,从原来的县到后来的地区到现在的区,已多次行政更名,但他却还没改,真是个惯犯。”
  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到:杨盛禄因盗窃罪,于1977年6月,被黔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盛禄因盗窃罪,于1980年10月20日,被黔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盛禄因盗窃罪,于1984年8月,被黔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盛禄因惯窃罪、逃脱罪,于1986年10月,被黔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杨盛禄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黔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盛禄于2001年刑满释放,由于死不恨改,又无经济来源,于是就重抄旧业,2001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胜禄在重庆市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及贵州省印江县、湖南省龙山县等地农村,趁夜深人静无人之机,40次窜入农户,21次盗窃农民饲养的共计价值156500余元的36头耕牛和6只山羊,获得赃款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胜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胜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杨胜禄盗窃冉某、冉某亮及吴某洲各自的牛羊,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被告人杨胜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条款之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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