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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4年7月30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被告人黄某某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先后实施盗窃15次,盗得山羊100余只及三轮车等物品,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2万余元,近日,被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获释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2011年12月29日夜,伙同他人到曹县苏集镇赵庄行政村盗窃一村民山羊4只,欲入另一村民家实施盗窃时发现院内有狗看护,即掏出“狗苗子”将狗毒死,盗得电动三轮车1辆并将死狗一起带走。此后在曹县、成武又实施盗窃14次,盗得山羊100余只及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鸡、狗、绿豆等物品,涉案财物总价值达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仍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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