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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好心为友借款作担保未还法院判担连带清偿

2014年8月1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出于好心义气为朋友借款提供了担保。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够诚信的朋友也为数不少,其一旦失信或未按约还款,责任由谁来担?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陆邵阳偿还原告龙君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借款利息,被告梁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陆邵阳与梁仲是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2月1日,被告陆邵阳以需要资金经营生意为由,由被告梁仲作为借款担保人向原告龙君建借到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陆邵阳收到借款后当场向原告立下《借条》,同时由被告梁仲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人梁仲”,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个半月(45天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陆邵阳追讨借款并要求被告梁仲承担保证责任,但两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无奈之下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陆邵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梁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君建与被告陆邵阳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被告陆邵阳立写的借条为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所以,原告龙君建与被告陆邵阳的民间借贷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龙君建已将20000元借款依约借给了被告陆邵阳,被告陆邵阳应依约归还原告龙君建的借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龙君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梁仲为被告陆邵阳向原告龙君建借款提供担保也是事实,并且借条上“担保人:梁仲”是其亲笔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被告梁仲为被告陆邵阳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虽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原告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1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应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梁仲辨称,“原告龙君建请求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其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龙君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以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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