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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怎么处罚

2014年8月22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 佛刑二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礼(自报),别名“胖子”,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邱高双(自报),别名“陕西”,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礼、邱高双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20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简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简礼伙同被告人邱高双来到顺德汽车客运总站伺机实施抢夺。两人经商量后,由邱高双徒步实施抢夺,得手后由简礼驾驶摩托车在车站外接应逃跑,所得财物平分。至21时许,邱高双在车站内乘被害人邓文燕不备,抢去其手袋,然后迅速逃上被告人简礼驾驶的川J95921号男装摩托车逃跑。后被民警追截至大良红星小区抓获,当场起获被抢的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合共144.2元、三星牌S308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19元)、DEGEN牌DE815型MP3一台(价值人民币375.06元)以及邓文燕本人身份证、存折和信用卡等财物。

        综上,被告人简礼、邱高双参与抢夺财物的数额合共价值人民币1 338.26元。上述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6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顺德区客运总站便衣执勤时,见到一名身穿黄色T恤的男子在客运站门口附近徒步抢去一名女子的手袋,然后冲去车站门口,坐上一辆车牌为川J95921的摩托车,民警上前抓捕时,该摩托车的驾驶员迅速发动摩托车载着那名男子往客运站侧门方向逃窜,当其发现有人追捕时,又企图躲避追捕。后经民警追捕,将两人抓获,当场起获被抢的手袋。经查,抢手袋的男子叫邱高双,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叫简礼。

        2、被害人邓文燕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6月21日21时许她与朋友何泽兰在大良南国路顺德客运站总站门口下车时,有很多搭客的男子围上来,突然旁边一名男子将她的挎包抢走,然后冲出人群,等她走出人群时,那名男子已不见了。挎包里面有现金人民币约140元、银色三星S308型手机一台、DEGEN牌DE815型MP3一台、玉手镯一只(假的)及身份证、信用卡、存折等物。

        3、被告人简礼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简礼在2006年6月21日晚搭乘了从客运站跑出来的被告人邱高双,并在红星小区一巷横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简礼对被告人邱高双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邱高双就是从客运站跑出来,其搭乘的男子。被告人简礼指认出被告人邱高双上车的地点、被告人邱高双所抢的手袋、自己驾驶的车牌为川J95921的摩托车。

        4、被告人邱高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邱高双称案发当晚,其进站寻找作案目标,“胖子”在客运站门口对开路段做好接应我逃跑的准备,21时许,他看到两名女子拿着手提袋出来,于是抢走其中一女子的手袋,得手后马上跑上“胖子”的车,由“胖子”开车逃跑,后来在红星小区胖子暂住的地方就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邱高双还交代他的同伙分别有“胖子”、黑鬼和“小兄弟”等人,他们一起作案共有六次。曾与“小兄弟”合作抢夺时,他负责动手实施抢夺,之后由“小兄弟”搭载他离开。被告人邱高双对被告人简礼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简礼就是案发当晚搭乘其的“胖子”,被告人邱高双对证人齐建伟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证人齐建伟就是曾伙同其一起抢夺的“小兄弟”。被告人邱高双指认出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川J95921号摩托车、赃物。

        5、证人何泽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何泽兰与邓文燕一起走出顺德区客运站,当时被二、三十名摩托搭客的男子围住拉生意,在摆脱围困时和邓文燕分开了,不久听到了邓文燕哭了一声,于是她冲去找保安,她和保安找到邓文燕时,邓文燕说挂包被抢走了,之后就一起去报案。

        6、证人齐建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齐建伟驾驶摩托车和“小龙”一起在大良客运站准备实施抢夺,21时许,齐建伟看到一名叫“陕西”的男子动手抢了一名女子的手袋,得手后“胖子”迅速发动摩托车载着“陕西”逃跑。证人齐建伟还证实,他们抢夺都是临时组合的,“胖子”和他一样都是等待同伙抢到东西后开车搭载同伙离开的,他曾经看过“陕西”和“胖子”合作作案多次,每次都是“陕西”动手实施抢夺,之后由“胖子”搭载离开。“陕西”也曾和他一起作案,由他用摩托车搭载他逃离现场,所得财物平分。证人齐建伟对被告人邱高双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邱高双就是案发当晚实施抢夺的“陕西”;证人齐建伟对被告人简礼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简礼就是案发当晚搭乘“陕西”逃离作案现场的“胖子”。

        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在抓获两名被告人的同时,从被告人邱高双身上起回并扣押赃物手袋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合共144.2元、手机一台、MP3一台、被害人的身份证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两本、信用卡两张、手镯一只等物。从被告人简礼处扣押了摩托车一辆。

        8、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结论书及赃物估价清单,证实赃物三星牌S3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19元;DEGEN牌DE815型MP3价值人民币375.06元。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简礼、邱高双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简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邱高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缴获的作案工具车牌为川J95921的摩托车予以没收。

        上诉人简礼上诉称其只是从事搭客生意,没有参与抢夺。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简礼辩称其只是从事搭客生意,没有参与抢夺的理由,经查,从同案人邱高双、证人齐建伟连上诉人的别名都能准确无误的说出的情况分析,上诉人与同案人邱高双、证人齐建伟彼此应该都认识。现同案人邱高双、证人齐建伟均指证上诉人参与抢夺,各证据间已基本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该宗犯罪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礼、原审被告人邱高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上诉人简礼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邱高双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缴获的犯罪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诉人简礼的上诉理由因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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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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