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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宇平。因本案于2007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杰,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宇凡。因本案于2007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坚,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犯虚假出资罪一案,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7月1日,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和荔湾区天龙电器综合服务部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注册成立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1999年8月1日,该公司三股东签订一份《股东会协议》,约定变更股东构成和公司地址:原股东荔湾区天龙电器综合服务部将2%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张宇凡。1999年7月3日,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和郑汉辉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将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郑汉辉。199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和新股东郑汉辉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约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宇平由35万元增加至245万元(占49%),被告人张宇凡由15万元增加至105万元(占21%),郑汉辉出资150万元(占30%,已实际交付)。


  1999年10月21日,由被告人张宇凡具体负责委托中介公司操作,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商业银行诗书支行出具了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450万元的两张送款单(其银行流水帐目如下:11:03分通过内部转帐转500万入三得公司的非基本户和非验资帐户239806281707 (后删除记录);11:06分存入现金10元;11:12分以内部转帐形式从该帐户转出500万到广州市腾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商业银行诗书支行开设的19-8065061-37帐号上; 11:39分第10秒和第16秒又分别有50万元和450万元两笔款项通过内部转帐方式转入三得公司上述帐户;11:39分第54秒该500万资金又通过“支款凭条”以内部转帐形式转出,该500万内部转帐的来源和去向没有银行记录反映,此后亦没有500万元转回该帐户的记录。其中450万元《送款单》的第一联“银行留底单”上没有填写“付款单位和款项来源”,而第二联“客户回单”上前述项目则有填写内容为“郑汉辉、张宇平、张宇凡的投资款”,且广东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二联上予以盖章;500万元的“支款凭条”上没有写“收款人”)。


  同日,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同日,向市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1999年10月22日,工商部门核发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00年4月24日,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为广州市三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公司)。2003年10月10日,三得公司因没有参加2002年度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


  2001年7月12日,广州云埔工业区南岗实业总公司和广州市三得实业有限公司在黄埔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三得公司拖欠广州云埔工业区南岗实业总公司的租金为748100元。2001年11月20日,黄埔法院强制执行三得公司拖欠广州云埔工业区南岗实业总公司的租金,并扣押了三得公司部分机器和办公设备予以拍卖,拍卖得款251750元后向相应债权人予以分配。2001年11月30日,双方再次确认拖欠租金为902300元。


  2000年3月1日,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并申请项目科技贷款。2000年7月6日,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和广州市三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科技项目合同书》。2000年7月10日,黄埔区科技局通过广州市商业银行黄埔支行向三得公司拨款人民币100万元。2000年12月14日,三得公司向黄埔区科技局出具一份《借条》,再次向黄埔区科技局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01年8月8日,三得公司及张宇平向黄埔区科技局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2年7月4日一次性归还科技三项费用本金110万元和占用费10.062万元,但后因三得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该笔款项至今未予归还给黄埔区科技局。


  三得公司股东郑汉辉向三得公司的投入款项共人民币540万元,其中由三得公司向郑汉辉借款为240万元,且至今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证人郑汉辉、叶青、钱宝娟、凌绮明、黄帼英、张永华、何瑞华、邢俊、黎广宁、付叶青等人的证言,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得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关于请求答复广州市三得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有关问题的函》,广州市商业银行诗书支行的《复函》及交易流水账,三得微电热公司在该行设立账户的交易流水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广州市腾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该公司在广州市商业银行诗书支行设立账户的交易流水账及相关原始凭证,民事调解书,扣押物品清单,南岗镇政府《关于广州市三得微电热产业有限公司拖欠厂租及处理情况的报告》,三得实业公司向黄埔区科技局申请“三项科技贷款”的有关书证,支票复印件、黄埔区科技局出具的《报案材料》及《损失情况说明》,《收据》、《借款协议》、《收款收据》,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未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货币,利用自己根本没有支配权与处置权的款项进行出资,骗取验资报告,欺骗另一股东,其行为属于出资中的欺诈行为,且虚假出资数额巨大,造成公司无法正常运作,严重损害另一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被告人系初犯,且被告人张宇平在三得公司工作期间研发了多项科技专利,对促进相关领域科技的进步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故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宇凡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宇平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宇平、张宇凡提出上诉,均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张宇平、张宇凡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两名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相一致。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列举,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宇平、张宇凡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认缴的出资货币,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对于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钱宝娟、凌绮明、郑汉辉、付叶青、黄帼英、张永华、何瑞华等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张宇平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实施未缴付出资货币而虚假出资的事实,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  黄 坚

代理审判员  曹之华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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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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