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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2015年10月23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11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新超,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略)。因本案于2007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新超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新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陶新超谎称其系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丰台区东铁营顺八条“顺民小区”项目经理,以能帮被害人向开东、伏均介绍该工程为名,先后多次在丰台区东铁营顺八条等地,诈骗被害人向开东人民币17 000元(已退赔),诈骗被害人伏均人民币400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新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开东、伏均陈述,证人刘继英的证言,辨认笔录,还款收条,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新超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新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新超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新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陶新超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返还被害人伏均。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勇


二 ○○ 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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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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