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辩指南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司法鉴定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罪名分析
罪罚轻重
刑事案例
犯罪类型
刑事文书
刑事法规
取保候审
死刑知识
最新文章
数字城管巡查公益广告营造
大道行思 革故鼎新 —
"2018中国农村电商致
清理卫生死角 全力攻坚“
创新服务 产业升级
青山湖区“政协委员之家”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骗取出口
以人为本 民生为重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书写习惯的特殊性
2015年12月2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任何事物都有共性和个性,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物。书写习惯也具有其特殊性,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认识书写习惯特殊性的基础。但在笔迹检验中能够说明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不是某个具体的笔迹特征,而是笔迹特征的总合。因为,书写习惯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还具有共同性。书写习惯的特殊性为笔迹检验提供了理论根据。
文章来源: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
林文明
[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xxsls.com/art/view.asp?id=835450288198
[复制链接]
林文明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开展少年儿童夏季防溺水安全宣传
2.物证鉴定包括哪些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4.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5.什么叫分别检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