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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死亡11人 南阳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7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今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对“2011.10.7”死亡1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审理后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河南省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吴振华,及该公司安全员鲁建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10月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七分公司驾驶员崔某驾驶豫qa8629号(挂车号豫qb388)大货车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社旗县桥头镇对吴庄村东约200米处,与相向行驶的邢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等11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崔某和邢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员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县两级政府和驻马店市政府高度重视,经主要领导协调,驻马店市运输总公司按照事故的责任划分,已向社旗县人民政府支付赔偿款2215000元,用于赔偿死者亲属。

  经调查,被告人吴振华身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七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被告人鲁建华身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严把驾驶员准入关而招聘驾驶员,对安全教育例会制度落实不到位,并且没有与肇事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深入一线,及时查找发现安全隐患,堵塞漏洞,以致发生这一重大事故。

  今日,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振华、鲁建华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十一人死亡的重大死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振华、鲁建华的辩护人以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邢某高速行驶,且严重超载,超过中心黄线行驶,是形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二被告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的,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振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鲁建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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