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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罚金是否属共同债务成焦点

2017年12月22日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jxxsls.com/
原告韦宽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覃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以罚金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其主张罚金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能否获得支持呢?2013年3月27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河池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对此作出解答。

  韦宽与覃敏于2003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生育儿子韦裕。2009年9月,韦宽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余元,韦宽的堂哥韦立帮韦宽先行交纳了罚金3万元后,韦宽以欠条的形式确认了这3万元作为其向堂哥韦立的借款。韦宽服刑期间,覃敏外出打工,对家庭很少问津,儿子也跟随韦宽的父母生活,由两老照料。长期的分居,导致两人的情感出现裂痕。2013年2月,原告韦宽刑满释放后,以被告覃敏未尽妻子的义务且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自己用以交纳罚金的3万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的请求。而被告覃敏则认为罚金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因而拒绝承担该责任。对此问题,双方是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该案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后,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出发,其次从夫妻共同债务应满足的条件及非法债务仅属夫妻个人债务等多方面耐心地向原告韦宽作释法析理工作,使原告韦宽最终放弃将罚金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的诉讼请求,并与被告覃敏达成调解协议,韦宽自愿给付覃敏一次性补偿款2万元,覃敏同意儿子跟随韦宽生活,并自愿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2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林文明[南昌]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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